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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55-1号

建宏与杨金强民间借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宏,杨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建宏,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杨金强,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建宏申请执行杨金强民间借贷款纠纷一案,由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金强并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杨金强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