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民初178号

邵壮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壮,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78号原告邵壮,男,1986年生,汉族。被告杨杰,男,1967年5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壮诉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简易程序进行了立案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上升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家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