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61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被执行人周志明,男,汉族,1958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周淑妹,女,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周志明、周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志明、周淑妹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74703.14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363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71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周志明名下一处储物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浦江东路38号富兴楼37号,本院依法查封并委托佛山市中鼎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由于该标的物已与周边建筑物打通使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无法评估,故无法处置该房产。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志明、周淑妹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第3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育生
审 判 员 张文勇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