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72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贵。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郭邦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28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世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东、郭邦跃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均未到庭,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东、郭邦跃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郭邦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