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22-1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对原告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中,因校对有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5)枣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5)枣民二初字第688号”补正为“(2016)冀1121民初222号”。
审判员 谷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22-1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对原告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中,因校对有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2015)枣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5)枣民二初字第688号”补正为“(2016)冀1121民初222号”。
审判员 谷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