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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882-2号

许柱与罗怀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柱,罗怀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882-2号申请人许柱,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怀银,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许柱与被执行人罗怀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账户、房管局、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迪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