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01201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897419-7。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岚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雷家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686347155。法定代表人吴贵军。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岚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岚盾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徐 勇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曾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