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5号申请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农商银行簇桥支行上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簇桥支行上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辟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