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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634号

徐小琴与王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小琴,王宏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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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34号原告徐小琴,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西溪景区。委托代理人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俊,男,1990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郑华东,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小琴与被告王宏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小琴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小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小琴负担。审判���吴海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朱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