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83号
原告:李某,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温某,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打工时认识,了解之后确立了关系,并不顾家人的反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态度大变,性情暴躁。多次因为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经营店面,也不工作不务正业。原告辛苦赚钱,支撑这个家的所有开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好吃懒做,不履行夫妻间相互协助的义务,遣弃原告,违背了法律法规,深深伤害了原告的心,原告不会再迁就被告的任何行为,不想再和被告有任何的关系。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某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亦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庭审时,原告称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被告离家后一直没有回来,也没有电话联系,连其家人也不知道被告的去向。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亦没有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温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与被告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各自享有与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波涛
人民陪审员 王小婷
人民陪审员 曾翠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小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