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恒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军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速孚油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薇路XXX号XXX幢XXX楼(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HUILIANGYUAN,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恒力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速孚油封有限公司(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837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速孚油封有限公司人民币13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上海速孚油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