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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13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申请执行秦春云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秦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

法定代表人:谢德玲,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秦春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96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秦春云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借款29670.0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秦春云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