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
法定代表人:谢德玲,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秦春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96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秦春云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借款29670.0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秦春云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