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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247号

马文红与闫自民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文红,闫自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47号原告马文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闫自民,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

原告马文红与被告闫自民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育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