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544号
原告:单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德盈达科技有限公司,驻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罗田社区象山大道68-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深圳市德盈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荆梦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