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81号

邱丽君与张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丽君,张光学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邱丽君,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航宇救生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光学,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春园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邱丽君与张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光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乾向东

审判员  周大鑫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