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刑终1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乙,无业。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须兴
审判员 吕 林
审判员 宾 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