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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刑初30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万才,江万义,江万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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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刑初30号自诉人江万才,男。自诉人江万义,男。自诉人江万秀,女。自诉人江万才、江万义、江万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熊运刚、丁亚琴、江利平、易良才的遗弃虐待罪。自诉人诉称:熊运刚等人对江万明负有监护义务,在江万明患有重病期间不予积极救治致江万明非正常死亡,属于对江万明的遗弃虐待。丁亚琴、周绍迁等人编造伪证,将属于江万才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江万明的遗产而予以分割继承,侵害了起诉人江万才的权益。自诉人认为上述被告人严重渎职,倚仗权势遗弃虐待受害人江万明致非正常死亡。现请求依法追究熊运刚、丁亚琴、蒋利平、易良才和��绍迁的遗弃虐待罪、作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相关费用和返还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自诉人江万才、江万义、江万秀提交的自诉状及诉讼材料来看,要求追究被告人熊运刚、丁亚琴、蒋利平、易良才和周绍迁的遗弃虐待罪缺乏罪证,又拒不撤回自诉,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江万才、江万义、江万秀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红斌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廖天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