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904号
原告:于慧鹏,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东,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物资集团后勤食堂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慧鹏与被告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慧鹏向本院提交申请,将原诉讼标的额9.9575万元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并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慧鹏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239元予以退回,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洪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