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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371-37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欢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6民初3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欢歌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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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71-37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欢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振兴北路1号3-4楼。

法定代表人:刘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广州欢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歌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四案中,因原告音集协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四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佘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