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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行终24号

陈天树等11人与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天树,赵文叔,叶秀石,易凤书,曾叔宜,徐泽文,汤有华,刘召南,王代康,郭家清,邓支良,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天树,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文叔,男,194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秀石,男,194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易凤书,男,194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叔宜,男,194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泽文,男,195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汤有华,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召南,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代康,男,1953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家清,女,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支良,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诉人陈天树、赵文叔、叶秀石等11人因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九份送达回证、票据,能够证明其曾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上诉人陈天树、赵文叔、叶秀石等11人共同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经原审法院告知,上诉人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要求。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红

审判员  向林江

审判员  马金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