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吴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胡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街。
负责人:李桂红,该行行长。
原审
被告:沧州泰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南赵官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卢慧玲,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审
被告:胡金豹,男,汉族,1959年4月7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审
被告:胡金峰,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审
被告:胡金连,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审
被告:张金祥,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审
被告:张金英,女,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上诉人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原审被告沧州泰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胡金峰、胡金豹、卢慧玲、胡金连、张金祥、张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天津钢管沧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郭亚宁
审判员 穆庆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苗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