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62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陈建康、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陈建康,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62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

负责人:张洪建,该行行长。

被告:陈建康。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华伦装饰城西行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建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诉被告陈建康、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陈建康、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建康、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