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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465号

任东全与王智尚、赣州华劲备料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任东全,王智尚,赣州华劲备料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任东全,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王智尚,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赣州华劲备料场。住所地定南县老城镇中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全诉被告王智尚、赣州华劲备料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东全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智尚、赣州华劲备料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东全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智尚、赣州华劲备料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东全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东全撤回对被告王智尚、赣州华劲备料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东全负担。

审 判 员 赖阳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李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