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再初字第00002号
原审
原告:石坤和,男,195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同心村卢家岭**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56********。
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广德县柏垫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同心村。法定代表���:周远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云,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宋庄村圩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0********。
委托代理人:陈浩益,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琰,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卜戈镇桥东村委新屋*号,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5********。
委托代理人:曾玉泉,常州市武进区前黄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石坤和诉原审被告广德县柏垫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心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广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5日本院又对原告张承先诉被告同心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同心村认为债权转让重复,重复承担债务,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石坤和诉同心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2014年8月15日本院对原告张承先诉被告同心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联之处。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魏家声
审 判 员 盛 明
人民陪审员 吴本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