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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872-2号

邹翠欢与郭玉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翠欢,郭玉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72-2号申请执行人邹翠欢。被执行人郭玉秀。关于邹翠欢申请执行郭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玉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玉秀有房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玉秀位于柳州市荣军路327号荣城祥和名邸2栋4-2号和柳州市城站路南七巷1栋1单元6-1号房屋共两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卫民

审 判 员  陈道远

代理

审判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刘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