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72-2号申请执行人邹翠欢。被执行人郭玉秀。关于邹翠欢申请执行郭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玉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玉秀有房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玉秀位于柳州市荣军路327号荣城祥和名邸2栋4-2号和柳州市城站路南七巷1栋1单元6-1号房屋共两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卫民
审 判 员 陈道远
代理
审判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刘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