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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刑二初字第182号

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李冬菊,陈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二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冬菊,女,1971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看守所。被告人陈亚飞,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许凯峰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徐保尧、许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书记员李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菊、陈业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冬菊自2013年开始在岳阳市从事贩卖含有六合彩特码预测等赌博内容的码书生意,并联系他人从外地购进大量各类码书。2014年5月,被告人李冬菊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城北工商所附近从任某某处承租了一楼和二楼两间房用于存放码书,并于2015年1月与其丈夫即被告人陈亚飞入住。2015年4月10日,岳阳市公安机关及文化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后,从被告人李冬菊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并扣押各类码书共计17386册。被告人李冬菊因害怕查处,从其租住的房屋三楼楼顶摔下致伤,经住院治疗一月后,被告人李冬菊再次购进码书继续贩卖。被告人李冬菊因伤未痊愈,被告人陈亚飞遂帮忙给买家多次送货。2015年6月至8月期间,两被告人多次向刘某某、戴某某等人贩卖码书金额共计达5万余元。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再次从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并扣押各类码书4525册,送货单、物流托运单、各类码书贩买记录100余张。所搜缴扣押的码书,经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两次查获的各类码书均系违禁出版物。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违反国家规定,贩卖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冬菊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陈亚飞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公诉机关提请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对公诉机关指控他们非法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亦无异议,均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夫妇为陪儿子读书租住于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城北工商所附近一平房。自此被告人李冬菊开始从事贩卖香港地下六合彩的码书生意,被告人陈亚飞则在城区从事摩托车出租。2014年5月,被告人李冬菊为扩大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的销售量,又在租住地对面以200元一月的租金,承租了任某某的私房一楼和二楼两间房屋作仓库存放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并通过振兴物流、开源快运、兴达快运从外地购进大量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如六合全集、一肖中特、六合宝典、六合真经等169种各类码书进行贩卖。2015年4月10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接群众举报后联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从被告人李冬菊租用的两间房内查获并扣押各类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共计17386册。在当日执法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李冬菊因害怕被查处,从其租用房屋的三楼跳楼逃跑时摔伤。执法部门因李住院手术治疗而未对李予以追究。被告人李冬菊经住院治疗约一个月出院后,为弥补住院所用医药费,退掉原租用房的二楼,继续租用一楼作仓库,再次购进香港地下六合彩各类码书进行贩卖。因被告人李冬菊伤未痊愈,行走不便,被告人陈亚飞遂驾驶摩托车多次为李向买家运送码书。2015年6月至8月11日,两被告人先后向刘某某、戴某某等人贩卖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23989册,所贩卖码书的价款共计46884.7元。2015年8月12日20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观音阁城北工商所附近,将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抓获,并再次从其租住房对面的私房内查获并扣押香港地下六合彩各类码书4525册,收缴码书收货单、送货单、物流运单及码书贩卖记录单140余张。经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扣押的160余种21911册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均为违禁出版物。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戴某某、刘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就从租住在岳阳市观音阁城北工商所后面的李冬菊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码书进行贩卖,其中有六合宝典、白小姐传密、一书在手等码书。他们每次进码书都是经电话联系,确定书名、数量后,通过物流或李冬菊及其丈夫陈亚飞送货上门,收取书款。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李冬菊从2014年5月开始租赁她的一楼、二楼两小套间做仓库堆放六合彩码书。2015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查处六合彩码书时,李冬菊自己跳楼摔伤住院,李出院后又与其丈夫开始继续贩卖六合彩码书。3、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的供述。证明李冬菊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贩卖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2014年5日份,李冬菊租用任某某私房的一、二楼两间房做仓库,并通过物流从外地购进各种六合彩码书进行批发与零售。2015年4月10日,李冬菊的码书仓库被查处时,李因害怕被抓,在跳楼逃跑中摔伤住院。出院后,李冬菊为了弥补住院治疗费用,又继续购进六合彩码书进行贩卖,并要陈亚飞帮忙用摩托车为购买码书的客户运送码书并收取购书款。4、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扣押现场及码书照片。证明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存放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仓库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概貌,查获的码书种类和数量。5、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物流托运单、收货单、送货单及销售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购进码书、销售码书及运送码书的情况。6、被告人李冬菊的手机短信照片。证明被告人李冬菊通手机联系订购码书的种类、数量及销售码书的事实。7、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湘出质监【2015】025号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得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所贩卖的《六合宝典》等56种,含有六合彩特码预测等宣杨赌博内容的出版物,为违禁出版物。8、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辩认笔录等证据均收集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违反国家规定,贩卖非法出版物23999册,销售金额达46884.7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购买但未销售的非法出版物21911册,属犯罪未遂。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冬菊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亚飞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对被告人陈亚飞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冬菊、陈亚飞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亚飞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认为被告人陈亚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亚飞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冬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亚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冬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被告人陈亚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凯峰

人民陪审员  徐保尧

人民陪审员  许 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暾附: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