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715号原告林玉辉,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赖福宁,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辉与被告赖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玉辉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0元,撤诉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林玉辉负担。
审 判 员 温云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赖大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