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宜昌管理处(以下简称电网宜昌管理处),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代表人郑卫红。被执行人赵林甫,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电网宜昌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赵林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网宜昌管理处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林甫赔偿申请执行人电网宜昌管理处保险限额外损失4594.19元;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赵林甫以4594.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电网宜昌管理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赵林甫承担案件受理费68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林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29.19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赵林甫以4594.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宜昌管理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思源执行员 缪 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