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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字第44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与任朋涛、李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任朋涛,李亚辉,代灵灵,要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字第4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董颢丹,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女,汉族,1973年5月9日生,住尉氏县,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朋涛,男,汉族,1993年3月6日生,住尉氏县。被告李亚辉,男,汉族,1990年10月16日生,住尉氏县。被告代灵灵,女,汉族,1990年11月16日生,住尉氏县。被告要占国,男,汉族,1988年9月6日,住尉氏县。

原告与被告任朋涛、李亚辉、代灵灵、要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占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