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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民催字第00007号

灵石县宏胜煤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灵石县宏胜煤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万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灵石县宏胜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新庄村。法定代表人耿小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君,女,灵石县宏胜煤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清徐县。申请人灵石县宏胜煤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5年2月13日出具的编号30500053/22582416、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山西隆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闽商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灵石县宏胜煤化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灵石县宏胜煤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建芬

审判员  袁文静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