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45-1号原告杨丽梅,女,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小玲,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吕小玲名下价值人民币432250元财产,同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2016年1月11日,原告杨丽梅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自愿承担解封后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本院认为,原告杨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小玲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m某房产的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 好
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