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32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分院对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2008第6738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分院对上述案件的2008第6738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分院2008第6738号判决书中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慧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