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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823号

崔铁朋与王则闰、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铁朋,王则闰,戴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崔铁朋(又名崔铁鹏)。被告王则闰。被告戴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铁朋诉被告王则闰、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铁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樊桂友

审判员  张宝华

审判员  苏晓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双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