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崔铁朋(又名崔铁鹏)。被告王则闰。被告戴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铁朋诉被告王则闰、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铁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樊桂友
审判员 张宝华
审判员 苏晓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双建 关注公众号“”
崔铁朋与王则闰、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崔铁朋(又名崔铁鹏)。被告王则闰。被告戴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铁朋诉被告王则闰、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铁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樊桂友
审判员 张宝华
审判员 苏晓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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