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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5251号

北京庞山祥旭商贸公司与李广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庞山祥旭商贸公司,李广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5251号原告北京庞山祥旭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东庞村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海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晓航,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南,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陈义芳,男,汉族,1950年1月29日出生,住三河市,系被告李广南表叔。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庞山祥旭商贸公司与被告李广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石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晶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