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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385号

马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沪0106民初385号原告马科,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黄燕华,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秀英,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科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吕鹰一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就牌照为沪A5XX**的机动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2015年9月7日,原告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损,原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被告拒绝赔付保险金,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79,700元。被告表示,可协商解决纠纷。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之前支付原告马科保险金人民币79,7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2016年1月22日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吕鹰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