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民被执行人房艳强张福民与房艳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房艳强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