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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初字第01063号

某某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锦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某某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锦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某某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东港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锦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甄村村北。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张某某,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锦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某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志华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刘拴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