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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6号

胡某与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鲁某,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鲁某。被执行人鲁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鲁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鲁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鲁某某在横山县交通局有工程款收入(沙洞至思新庄5km)。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鲁某某在横山县交通局工程款212244元。工程路段:沙洞至思新庄5km。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崇江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李荫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肖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