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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执40号

韩某、沧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沧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30执4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沧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孟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韩某与被执行人沧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韩某撤回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玉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立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