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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702号

鲁红云与李增威、彭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红云,李增威,彭莉文,李扬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02号原告鲁红云,女,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号*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73********。委托代理人路国强,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媛,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增威,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南曹楼村前菜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5********。被告彭莉文,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田老家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87********。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扬扬,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南曹楼村前菜庄,公民身份号码41。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鲁红云诉被告李增威、彭莉文、李扬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70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