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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47号

王明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星,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绵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竹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明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从苍南县龙港镇下垟郑村八方快递有限公司出发驶往龙港镇江山社区周家车村方向,当天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明星驾车沿湖振线自北向南行驶经湖振线新河村陶艺加工厂前路段时,车辆碰撞被害人谢某,造成被害人谢某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明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明星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出警民警承认自己系肇事驾驶员。案发后,双方已就该案民事部分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刘某、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医疗费用支付承诺书、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明星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无牌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有调解方案,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明星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马显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