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白植钦,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辉龙,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白亚平,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植钦与被执行人林辉龙,白亚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植钦要求被执行人林辉龙,白亚平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