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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刑初9号

次旦扎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次旦扎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2刑初9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次旦扎西,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本市。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2015年9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旦扎西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旦增宗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次旦扎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某金银商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上楼之机盗走一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8000元,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份,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被害人张某某甲的干洗店内盗窃一木盒,内有现金300元,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一宾馆内,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在之际,盗窃现金1万元。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一建材市场一店内,趁店主陈某某不注意,盗窃店内的现金4000元。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一路口附近,趁被害人克某不注意,盗窃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现电动车未追回。2015年2月份,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被害人吕某某的店内,趁被害人不注意盗窃现金1万元。2015年2月份,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小区一个超市,趁店主王某某不注意盗窃价值1万元的充值卡,后将充值卡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一个商铺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乙不注意盗走黄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80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3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一家移动营业厅内,趁被害人罗某某不注意,盗取一个迷彩包,内有现金7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充值卡,现赃款已挥霍。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趁被害人马某某不注意,盗走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现赃物未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发票鉴定,一辆丰收牌三轮电动车价值2580元。2015年5月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一退休基地附近,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现赃物未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发票鉴定,一辆丰收牌三轮电动车价值2000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次旦扎西在本市一出租房内,趁房主支某不在,盗取一个黑色钱包,内有现金3000元,现赃款已挥霍。以上盗窃数额总计为6688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次旦扎西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次旦扎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克某、刘某某、张某某甲、马某某、朱某某、支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乙的陈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旦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次旦扎西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次旦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琼  达

审判员 格桑曲珍

审判员 宋 亮 亮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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