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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财保1号

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财保1号申请人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彦虎,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荣洪,总经理。申请人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自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自贡仲裁委员会申请了财产保全,自贡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喻 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勾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