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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3号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科、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科,张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卫科。被执行人张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科、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科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贵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