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卫科。被执行人张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科、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科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贵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