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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48号

王燕与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燕,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燕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劳动争议款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