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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字第126-4号

高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武安镇。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行副行长。本院在执行高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借款纠纷依据已经生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