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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745号

杨莲英与罗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莲英,罗长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杨莲英,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罗长顺,男,成年,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杨莲英与被告罗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莲英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丽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