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杨莲英,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罗长顺,男,成年,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杨莲英与被告罗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莲英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丽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