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洪波,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龙嘉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222303197502102411。被告陈雨,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东长发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5042012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陈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洪波负担25元,下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房立坤
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