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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73号

李洪波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波,陈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洪波,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龙嘉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222303197502102411。被告陈雨,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东长发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5042012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陈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洪波负担25元,下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房立坤

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