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金维江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金维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维江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10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白秀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斌 更多数据: